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符合税务总局2018年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