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有关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自行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有多处任职、受雇单位,可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书屋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